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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个世纪以来,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普遍的运用,尤其是在大量需要资金进行基础建设的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所精心构建的特殊融资结构的优势更是得到了尽情发挥,因为它是一种主要以融资项目收益(现金流)为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的新型国际融资方式。实际上,项目资产担保权即是一项浮动担保权。浮动担保来源于19世纪英国法院的判例,属于衡平法上的抵押,由于其具有传统担保物权所不具备的很多优点,所以,浮动担保在国际融资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与项目资产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本论文由于拘于字数的限制,只能对与项目资产担保权密切相关、我国国际项目融资项目资产担保立法亟待完善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是项目资产担保中的消极担保条款效力问题,二是项目资产担保权与项目资产上的优先权(在本论文中,主要以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例)之间的竞合问题。在第一个问题的论述过程中,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英国、苏格兰以及加拿大等国家对消极担保条款效力的态度和做法,得出了将来我国立法对消极担保条款效力应该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以完善项目资产担保的效力。在第二个问题的论述过程中,笔者以考察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WP=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款之规定为引子,探讨了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从而对我国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之间竞合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就优先权与抵押权之间竞合这一法律问题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在考察我国国际项目融资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上述两个法律问题的论述,就我国建立浮动担保及优先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设想,以期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我国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的法律体系。本文正文约三万九千字。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和特征。本章简单介绍了国际项目融资的产生,并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进行了探悉,然后主要就国际项目融资区别于传统国际贷款的显著特征进行了阐述。第二章:项目资产担保中的消极担保条款。本章通过对浮动担保概念和特征的分析以及项目资产担保权特征的分析得出项目资产担保权即是一项浮动担保权。然后,笔者着重分析了项目资产担保协议中的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尤其是通过对英国、英格兰及加拿大等国关于消极担保条款的立法态度的比较分析,笔者得出了将来我国立法对消极担保条款的效力应该采取的态度和做法。第三章:项目资产担保权与项目资产上的优先权——以考察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为例。这是本论文重点论述的一个问题。本章以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之间竞合的规定为引子,探讨了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并就优先权与抵押权之间竞合的法律问题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第四章:国际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实践和立法建议。本章在考察我国国际项目融资实践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建立浮动担保及优先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点设想,以期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我国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