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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形成了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模式。营业税税收制度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产生重复征税和经济扭曲效应,已然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业的营业税亟需一场改革。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标志着以“营改增”为首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随之,试点工作在地域上得到迅速扩张,到了2013年8底,交通运输“营改增”已经推广到了全国。然而,与制造业生产的商品和一般服务行业提供的服务相比,金融服务存在特殊性,对其计征增值税面临着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困难。如何确定金融服务的“增值额”?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应该如何设计?国际金融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都是决策者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流转税改革的攻坚阶段,必须对金融服务税基确定、税率选择、抵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学习国外已有经验,并紧跟国际学术潮流,研究我国金融服务增值税新方案,对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本文写作背景意义、研究框架、创新点及不足。第二部总结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金融业流转税方面的研究,提出我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概括了我国金融业营业税现状,分析目前金融业营业税制度的弊端和“营改增”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制度进行了前瞻分析,主要包括实施增值税制度的可行性和难点分析,并根据投入产出表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之后税负效应进行测算。第五部分介绍了欧盟国家的基本免税制度和其改良做法,并介绍了一个全面征税方法一一现金流量法,并作简要评价,提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可以借鉴之处。第六部份是本文的核心,主要研究银行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包括:税基确定,税率选择和国际业务处理。并运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做实证检验,对比分析三种不同模式下将对银行、一般性企业和政府三个主体间产生的效应,得出我国应该选择差额征税模式的结论。最后针对差额征税可能出现政府税收收入负效应问题提出限制下一生产环节可抵扣额、代扣代缴、引入无风险利率和核定资金成本四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