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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系统对人类生活和生产有重大影响。它一方面具有生物生产功能,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人类带来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还具有大气调节与环境净化服务功能、养分循环功能、传粉播种功能、病虫害控制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及基因资源功能等,为人类带来生态效益与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因此,健康的农业生态系统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和发展条件,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农业生态系统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的特征,加之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政策一直是以保障粮食安全,尤其是以保障粮食数量安全为目标,忽视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在农业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环境问题突出,并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态安全,进而影响到农业可持续发展。随着农业生态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需要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生态经济开发的机制以实现农业生态资源的自我恢复和再生。农业生态补偿正是一种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经济手段激励农民维持、保育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节农业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内化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在2008年,“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已经被党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上了议程。但是至今我国依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一是农业生态补偿立法缺乏系统性;二现行农业生态补偿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相关政策缺乏配套性。总之,其目标定位、体系框架、支持体系等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采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对农业生态补偿进行了研究。从农业、生态补偿等相关概念出发,界定生态补偿和农业生态补偿的概念,分析了进行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现有政策法规中涉及农业生态补偿的规定进行归纳梳理,在总结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的农业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阐明完善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及支持体系。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从三个层面提出全面完善我国农业生态法律制度的见解:首先,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的战略目标,将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作为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其次,对于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完善的对策:一是要坚持公平性原则、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二是明确补偿主体;三是根据现实生态环境情况、因时因地,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四是根据受偿主体需要,结合不同种类补偿方式的特点,审慎确定补偿方式;五是拓展融资渠道:发展BOT融资方式、发展生态补偿项目的信托投资、发展国际融资;最后,对我国农业生态补偿的支持体系建设提出三点建议:发展农业生态补偿项目,依托项目实施农业生态补偿,调整粮食补贴政策方向,实行农业环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