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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协议是基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所签订的一系列集合合同总称,由于其法律性质尚不明晰,以致PPP协议多元化法律争议解决途径在实践中存在多重阻碍。PPP协议法律性质的争议由来已久,作为一种“舶来品”,PPP协议呈现出较强的中国化特征,PPP协议的法律争议与仲裁制度之间的契合性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PPP协议兼具民商和行政双重法律属性,因此我国现阶段PPP协议解决途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路径,通过公权力保障的司法体系解决,但其也存在着诉讼所固有的弊端。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中最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我国PPP协议法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与发挥。也正如此,探究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可以更好的厘清PPP协议之间复杂法律关系,定位PPP协议适用仲裁的优势,形成多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合力,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一部分是对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之可仲裁性争议的探讨。围绕理论界关于PPP协议法律性质的争议展开,着重分析了PPP协议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通过PPP协议的法律性质未有上位法依据、规章规定之间适用冲突以及司法裁判观点的冲突来具体阐述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的理论难点和实践困扰。第二部分论述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之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分析我国当前PPP协议适用仲裁解决途径不违反《宪法》、《仲裁法》同时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通过分析仲裁制度意思自治契约性、仲裁裁决的高效性、独立性保密性、专业性以及确认仲裁、选择性复裁等特点论述PPP协议适用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第三部分着力于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之规则优化。从政府机构法人化、证据认定规则、合并仲裁规则、司法审查范围、公私利益平衡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思考和规则优化的方向。第四部分构思PPP协议仲裁解决机制之配套法律制度完善。从域外PPP仲裁立法经验借鉴、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明确PPP协议纳入《仲裁法》受理范围、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解决好PPP协议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