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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被誉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宜州合寨村为个案,以“小社区、大历史”为视角,以回归实践为目的,通过追溯历史上(尤其是清代以来)桂西北村寨治理和法秩序的变迁,强调村民自治在合寨村及桂西北地区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同时,又从近三十年来合寨村民主治理兴起、深化的实践出发,着重分析村寨变迁中的权威、规范与秩序,厘清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二元互动关系,最后回到转型期村寨民主与法治的现实困境,探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进而为民主治理和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事实和理论思考。在此基础上,把握村寨民主治理的内在逻辑和乡村法秩序变迁的脉搏,探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体性问题,进而提出“从书斋到田野”方法论转向,实现法律史研究的“自我”。笔者无意建构一套村寨民主治理的理论体系,也不打算为根治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病症开出一副良方。这既非本文的主旨,也不是能用简单的逻辑论证概括或解决的。笔者将微观叙事与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希冀通过合寨村这个普通而又典型的个案,展示桂西北国家与乡村、农民与政府、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互动关系的一种形态,进而考察村寨法秩序的变迁状况。由此,我们或许可以获得关于转型时期中国民主、宪政与法治的一点新的认识。笔者浅薄的研究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言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包括问题的提出、主要概念之界定、相关研究的回顾与总结、研究的路径、方法与材料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从认识中国问题着手,指出法学研究的真正问题,不仅产生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深入理解和发现,也来源于对中国农村9亿农民生存感受和未来希望的真情把握。而现实与历史又是难以分离的,即使是一些十分急迫的现实问题,也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生成、演进的轨迹。因此,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中国乡村问题时,需要走一条“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道路”。法律史研究也不例外。本章还对一些重要概念,如“治理”与“民主治理”、“秩序”与“法秩序”,以及“桂西北”、“乡村”等研究区域、时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继而笔者从“对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史的研究”、“对村治和基层政权建设的研究”、“对乡村社会规范与秩序的研究”三个视角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有关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都没有成为中国乡村治理和秩序变迁研究的终结者。学术界对桂西北村寨治理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将历史中的地方自治与现实中的村寨治理勾连起来加以对比研究更是付之阙如。这一领域的研究仍富有激发性和挑战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这个学术富矿。笔者采取“小题大做”的写作方式,坚持个案分析与区域比较相结合、文献解读与田野调查相结合、“过程一事件”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强调在宏观历史的大背景下对个案进行深度描述和解读,力图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分类。第二章追溯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的历史变迁。旨在说明国家对乡村不是完全的控制,村寨社会也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一直处于互动状态。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古代中央王朝无不重视政令的畅通无阻和律法的基本统一,但受诸多因素限制,“皇权止于县政”,国家通过某种中间阶层对乡村社会实施“间接管理”。中间阶层有如天枰中的支点,使乡村权力结构错综复杂、纵横交错。国家政权在向乡村社会不断渗透的同时,也受到了绅权、族权等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平衡和约束。晚清民国时期,中国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革。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桂西北乡村社会新旧权威进行了新一轮的组合,村寨法秩序格局呈现出新的态势。国家企图通过权力下沉,加强对乡村社会控制和资源掠夺,但反而助长了地方自治力量的兴起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晚清团练的兴起和绅权的扩张;二是近代乡村治理改革与族权、绅权的异化;三是共产党发动的红色风暴与村民的苏维埃追求;四是新桂系“三自政策”与“三位一体”制。即便如此,乡村治理模式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1949年以后,共产党对桂西北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摧毁了旧的乡村治理模式,完成了社会权威的一体化,但其中也矛盾重重,为其日后瓦解种下了“祸根”。总之,厘清桂西北乡村治理及法秩序变迁的历史脉络,对于找到一把认识桂西北开创村民自治制度之必然性的“钥匙”,进而为下文分析村治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的互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参照系,无疑有重要意义。第三章以合寨村为个案论述了村寨民主治理的兴起与深化。与桂西北大多数村寨一样,合寨村民们过着“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但又因其“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典型身份,有着特殊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对合寨村的经验描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村民自治在桂西北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合寨村时空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村民的生活世界,对合寨村的大致轮廓作了一个简单素描。文章指出,因土地贫瘠,交通闭塞,加之英雄崇拜和对勇敢、强健、勤劳之品性的认同,合寨村民自古便具备了强烈的自主选择和需求意识。接下来笔者描述和展示了合寨村民自治诞生、普及、推广的全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包产到户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利益格局,村寨秩序受到强烈冲击,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六多一少”的失范状态。合寨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队,民主选举村委会,并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份村规民约。合寨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治理模式迅速影响到桂西北宜山、罗城等地,并得到自治区委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久便被正式纳入“八二宪法”,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再次,文章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角度展示了合寨村民主治理的主要绩效。村民们通过“小票箱”、“小人大”、“小宪法”、“小纪委”,改善了农村治理状况,获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最后,笔者简要探讨了民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第四章为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本章将合寨村权威、规范与秩序放到三十年来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中,并站在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对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关系作简要描述,从中进一步窥视出合寨村民主治理的基本逻辑和法秩序变迁轨迹。主要,考察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权威与村寨权力结构。合寨是一个聚蒙、韦两个族姓而居的壮族村寨。新中国成立后,“都老”、“寨老”、“族长”等传统内生性权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通过问卷统计和访谈调查,笔者发现合寨村民虽仍重视历史文化传统,但宗族意识及其影响与桂西北乃至全国其他村寨相比并不算太强。代之而起的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为代表的掌握村寨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权威。合寨村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体制内权威集政府命令与村庄利益于一身,是国家与村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间人。此外,贤人、知名人士、经济能人等体制外权威及普通村民的力量也不容忽视。二是规则之治与乡村社会控制。三十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同时,乡村社会也复活和发展了许多古已有之的规约、习俗或惯例。为论述方便,笔者将民间规范分为“制度性规范”与“习惯性规范”两大类,前者以工作制度、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形式表现出来,更容易成为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法制现代化改造的生长点。后者涵盖了风俗习惯、惯例常规、道德伦理、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宗教禁忌等非正式规范,很难基于文字加以真切言述,但却赋予村民信念和情感上的归属感,是村寨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这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相互作用和纠结,共同构成一个多重的乡村社会控制模式。笔者进而分析了法律规范与民间规范在村寨治理中是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三是纠纷解决与村寨秩序的维系。合寨村的纠纷分为“接触性纠纷”和“侵害性纠纷”两类。前者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领域,如婆媳纠纷、夫妻矛盾等,在村里发生比例较高。这类纠纷是个“面子”问题,一般通过争执、吵架、骂街等情绪发泄方式,即可自然平息。后者发生在不同家庭之间,大都由人身或财产等侵权行为所致。此类纠纷解决途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如调处、和解、行政救济或诉讼等,但村民更愿意选择非讼方式。接下来笔者以林权纠纷案为例重点分析了合寨村民主协商的解纠机制。该案是宜州市1999年六大纠纷之一,体现了合寨人“解决自己的事情就该由自己作主”的真谛。最后,文章就埃里克森所谓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作了简要探讨,指出和谐秩序并非没有法律存在,更不是不要法律,而是强调法律都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由此,合寨村民不愿打官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第五章探讨转型期村寨治理的困惑与选择。本章试图找到当下桂西北村寨整体机能当中的健康状况及其蕴含的病症,并分析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问题。在这种全面而剧烈的变动之中,村寨民主治理面貌得到进一步型塑,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困境。如现代文明带给村民传统价值取向的整体性颠覆和诘问;乡政对村治的侵蚀与自治权的行政化;农民大规模和持续不断地被卷入现代化、城市化浪潮,致使村治参与凸显不确定性;民主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等。另一方面,如今的村寨是个半熟人社会,伴随国家“法律下乡”的加剧,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民间规范已被赋予了“现代性”因子,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亲和力越来越强;但国家法并非一路高歌驶向村寨社会,它会受到来自于村寨社会各种内生性力量的阻碍或“筛选”,甚至必须依靠民间权威和规范才能真正发挥调控作用。事实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一直就没有停息过,只不过互动的结果时好时坏、互动的程度或轻或重而已。研究者很难用“传统——现代”、“国家法律——民间规范”等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将村寨法秩序准确描述出来。文章指出,解决转型期村寨民主治理困惑的关键之道,在于如何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协调起来,让国家与乡村这两种力量相互平等、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互利共赢,最终实现互动中自治的良性局面。当然,“互动”结论并没有宣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的消失,也不否认转型期村寨社会可能出现的“失范”状态。村寨社会的民间规范与现代国家法律难免隔阂甚至冲突。这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了。最后,对这种村寨治理方式的价值及发展前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赞美者有之,否定者有之。文章指出,尽管村民自治与我们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并不能掩盖三十年来它取得的成就。村寨民主治理越来越不是个“摆设”,相反它有力地证明了“民主是个好东西”,并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最真实的“民主操练”,为推动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村寨民主治理提供了中国民主宪政之路的另一种思考。第六部分为余论。讨论至此,文章已从国家与乡村互动的视角阐释了村寨民主治理与法秩序状况,又从村寨经验反观国家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笔者希冀通过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这个平台,唤醒更多的学术同人在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发现中国问题,研究中国经验,从而获得认识中国的一种方法论的自觉。余论从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丧失起笔,提出中国从西方引进社会科学,要有一个深刻的本土化过程;不经历“本土化”,中国法学及法律史研究就只能是空壳和修饰,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文章指出,法学研究必须从空洞的法条或范式中走出来,消化、吸收西方理论学说并将其运用到理解中国经验中去,服务于中国社会实践,换言之,就是要走一条“从书斋到田野”的研究之路。这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从“逻辑推演”走向“实证调查”,也有助于拓宽传统法律史文献的范围,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从而进一步激发法律史研究的生命力、批判力和创造力。这不仅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及法学发展提供丰富的历史资源和学术智慧,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史的史鉴价值。由是,中国法律史不再是“博物馆内的珍藏品”,相反却变得有血有肉起来,法律史乃至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也就有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