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促进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合作。为了解决逐渐增多的区域经贸争端,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便显得十分重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几大区域经济组织的巨大影响力也逐渐凸显。EU、NAFTA和CAFTA这三大区域经济组织分别作为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经济组织的代表,其组织构成、制度构建及机制运行对其他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了一定的示范。具体到争端解决领域,上述三大区域经济组织在争端解决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争端解决模式对其他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也施加了重要影响。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东部及南部非洲共同市场的争端解决机制便师出于EU的“单一诉讼”模式;智利和墨西哥新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便采纳了NAFTA“多元调整”模式中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新一轮的争端解决机制几乎都取法于CAFTA的“协调中心”模式。从以上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实践来看,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已呈趋同化的走势。国内外学者虽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所研究,但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化及趋同化走势却关注甚少。基于以上认识,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视角来考查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趋同化的特征,并以此来指导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便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加强此方面的研究,不仅能丰富区域制度的相关理论,还可为当今各大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选择,包括中国参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的进程提供可行之建议。因此,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EU、NAFTA和CAFTA三大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实践形式、功能及发展趋势作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发展的趋同化走势作出归纳及预测。通过对一般性规律的总结,力图对中国今后参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选择提供合理建议。除引言与结论之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模式进行界定,以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具体内涵。其次,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特征进行辨析。多元性、共通性、不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可成为显著特征。再次,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形成的背景及基础进行了探讨,以证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最后,为便于比较不同类型的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从不同角度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进行了分类,并认为从争端解决方式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较为合理。第二章对EU的“单一诉讼”模式进行了阐述。EU的“单一诉讼”模式有其实践形式,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欧洲法院的现行框架及运行机制。欧洲法院之所以成为“单一诉讼”模式的实践主体,有多方面的因素。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发展到欧共体法院,“单一诉讼”模式才告确立。在欧盟法院阶段,“单一诉讼”模式在内容及形式上均有较大发展。作为一种全新的争端解决模式,它对欧洲共同体的政治联合、经济融合及法律制度的趋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单一诉讼”模式运行过程中,其“司法能动”功能与“司法自制”功能一直进行着博弈与角力。从其今后发展趋势来看,寻找“司法能动”与“司法自制”的良性互动应当成为其追求的目标。第三章对NAFTA的“多元调整”模式进行了分析。NAFTA项下的多套争端解决机制是“多元调整”模式的实践形式。这6套争端解决机制所管辖的范围有所不同,程序也有所区别,对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争端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元调整”模式的形成,是各成员国之间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作为当今最富特色的争端解决模式,它的成功运行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经济融合,政治、法律及文化方面的交流起了助力器的作用。它与EU的“单一诉讼”模式、WTO争端解决模式之间存着诸多差异,模式的自我改良将成为“多元调整”模式今后的发展趋势。第四章对CAFTA的“协调中心”模式进行了研究。CAFTA项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协调中心”模式的实践形式。“协调中心”模式的生成是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基础上所作的判断。C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有“规则导向”的法律文本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在实践过程中仍以传统的外交手段作为其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产生,深受ASEAN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并在模式选择中主要汲取了ASEAN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在此背景下,“协调中心”模式的功能与其理论假设产生落差,表现为仲裁制度的失位。“协调中心”模式的功能失调是该模式发挥更大作用的阻碍。为此,应当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与引导。中国作为CAFTA的缔约方,对该模式的推进应有所作为。第五章着重分析了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的一般性理论问题。作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模式,“单一诉讼”模式、“多元调整”模式及“协调中心”模式已成为其他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时的范本。三者之间既具有共通性,也存着差异性。值得注意的是,三者都注重对区域争端解决实践的归纳与总结,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模式。因此,其他区域经济组织在选择争端解决模式时,不仅要留意争端解决模式选择的一般性规律,也要对具有本地独特性的争端解决实践予以足够重视。上述三类典型的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都蕴含了“规则导向”的合理要素,且在实践中各有影响,因此,趋同化将成为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今后的必然走势。该趋势将对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第六章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的构想进行了探讨。中国目前已建立了多个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协定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但从这些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来看,都渗入了“协调中心”模式的痕迹。鉴于中国参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中国在今后参与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模式选择过程中,应当做到一般性原则与特殊性实践的兼顾,针对不同的区域经济组织,选择不同的争端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