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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身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官凭文书,是朝廷颁发给官吏的身份证明,告身制度即是告身在制作、管理、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其萌芽于隋,建立于唐,发展于唐宋,消亡于明。本文以法制史的视角,从法律条文看告身制度的建立与规范,从案例看告身制度的运行,并将研究的时间范围确定在唐代至清代,梳理相关法律文本发生的变化,探讨制度变迁的深层原因。本文由三章组成,分别是“告身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相关立法为中心”、“从唐宋案例看告身制度的运行”、“告身制度的废止”。第一章,告身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相关立法为中心。本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简单介绍了告身制度在唐代以前的萌芽,二是对唐宋两朝有关告身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展现告身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脉络。有关告身的法律条文在《唐律疏议》中涉及告身在实行官当时的作用、涉案人员所持告身的等级对量刑的影响、伪冒告身罪的相关定义和惩罚、追毁告身的情形和延迟上交被追毁告身的后果。《宋刑统》在告身制度上的内容大致与《唐律疏议》一致,大部分条文相同。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告身被写作告敕,出现了告身和告敕混用的现象。第二章,从唐宋案例看告身制度的运行。笔者从三个方面展开介绍告身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先是告身的滥授与买卖,笔者列举李賨、慎从吉、柳膺、狄棐等案,讨论了唐宋时期相关告身犯罪造成的乱象和处罚结果。其次是告身的冒用、伪造与亡失,在告身制度的运行中,民间出现过冒用和伪造告身的现象,处罚结果较为严厉,接下来,笔者从何洵直案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况,对告身亡失的处罚有了新的认识。最后从民间百姓以祖上告身为凭据申请官户的争议裁决,看告身制度运行中的出现的实际问题。第三章,告身的废止。本章内容分为两个方面。首先阐述告身制度被废止的原因。其一是告身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如告身在制作过程中,除行政运行的必要程序外,还对用纸和其他制作材料有所要求,导致告身制作程序繁琐,缺乏灵活性,其部分职能一度被敕牒所取代;以及因科学技术的限制,甲历库对备案告身保存不当,导致告身核验不便。其二是因为作为告身制度内容的官员特权逐渐减少,尤其是官当制度的废止,使告身制度的功能大大缩减;其三是空名告身制度打开了告身滥授的口子。空名告身的颁发不经三省,其授予与否由手持空名告身的边疆官员或军事长官决定。它给予了官员应付边疆战事的人员安排上的灵活性,但由于授官过程简略,缺乏完备的审核机制和制约体系,导致空名告身成为告身制度的一大弊病。随后,笔者介绍了取代告身制度的诰敕制度,指出诰敕制度取代告身制度的原因,一是因为其符合皇权不断加强的政治环境,二是因为其制度设计降低了文书被伪造和冒用的犯罪风险。本文结语:告身制度性质与影响的再认识。在通常的观念中,告身制度是封建王朝进行人事管理的工具,是官员特权的载体。而笔者认为,告身制度是官员特权缩减过程中的阶段性制度,反映了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官员地位不断下降,皇权不断膨胀的事实。告身制度的兴起和废止,皆是在官员特权缩减的历史脉络下必然发生的结果。同时,告身制度在运行过程当中,对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及传统政治文化有深刻的影响,其在墓葬和传世法帖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