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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律为研究秦国法律制度及其法制思想提供了很好的一手材料。但是,至今的大部分研究集中于具体的制度层面,对于秦律当中所体现的法制思想却着力较少。本文以考察睡虎地秦律中的儒家思想为进路对该秦律进行了考察,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考证发现了该秦律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儒家思想成分这一有异于传统认识的现象。在睡虎地秦律当中儒家思想的存在并非仅仅是点缀,即便先秦儒家思想不比西方哲学那样有着很强的体系性,且儒家诸子之间也存在着观点上的差异,但是儒家思想也是有一些突出的要点存在作为其明显标志,而异于其他诸子百家的观点的。以往的研究成果仅从儒家论述的章句与该秦律在文句的相同相似上入手进行论述,却忽视了儒家思想成分的这种呈整体性地在该秦律当中存在的现象,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降低了睡虎地秦律当中儒家思想的地位。其实,儒家思想诸要端,如“礼”、“仁”、“忠信”、“孝”、“修身”、“教化”、“慎刑”等都存在于该秦律当中,而且这种存在不仅仅是在该秦律理论性的论述当中,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也是大量存在的。造成该秦律当中存在大量儒家思想成分这一有异于常识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有文化层面和现实层面及秦国自身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在文化层面,儒、法等诸家思想都是从庄子所谓“道术为天下裂”的原始文化生发而来,使得两者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的地方;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儒法之争”,使得在探讨儒、法两家思想的过程中无意识地将两者对立起来,先入为主地认为两者观念争锋相对,这样是不正确的。其实,儒法之间存在存在着很多相似的地方,且儒家礼法并用的理念也更容易为法家所用,进而使得儒家思想存在于秦律当中;另外,中国原始文化中有着民本的思想,秦受这种思想的影响,自然体现出作为传统文化保守者的儒家的气质来;而且,伴随着政治上的大一统,思想上也出现诸家思想交流融合的倾向,受这种倾向的影响,秦统治者的律典中存在儒家思想成分是自然而然的事,而且这种诸家思想交流融合的倾向导致杂家学派的出现,作为秦国丞相和杂家代表人物的吕不韦将杂家思想用于秦国现实治理当中而体现出儒家思想的成分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至于现实层面和秦自身的原因则有:秦本身即存在礼制传统,这种礼制传统在商鞅时期受到高压压制,但是在商鞅死后慢慢恢复起来;且秦在六国时期受到其他诸国在文化上的鄙视,使得秦注重诸夏气质的培养与加强,这种诸夏的认同在该秦律当中更有着直观的反映;此外,怀揣百家之学的游士大量地用事于秦国,且荀子也曾亲自到过秦国,并受到执政者的青睐,更为重要的是荀子的学生李斯更是直接地将荀子的思想用于秦国的治理当中。以上这些都成为该秦律当中存在儒家思想成分的原因。通过考证发现的这一现象很好地回击了秦纯任法家思想的固有认识,为我们重新认识先秦之秦国法制思想状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材料,具有着很重要的法制史意义。既然秦律当中存在大量的儒家思想的成分,那么对于探讨秦二世而亡的思想上的原因有了必要。以往认为秦二世而亡是因为纯任法家,这一点可以为所考证的事实所击破,但是秦二世而亡的原因也确实在法家,主要在法家思想与实践所培养出来的秦王不可一世的专制主义权威,而且儒家思想本身也不具备反专制的内容与功能。另外,睡虎地秦律当中存在大量的儒家思想的成分这一现象对于当代中国法治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建设也是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在依法治国以及以德治国口号的号召下,有学者希冀从本土传统文化资源中找寻可为法治建设与政治建设吸收的思想依据,于是,很自然地就想到了先秦法家和儒家的思想,法家重法,儒家尚德,在这个层面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结合貌似有可能演绎出现代版本的睡虎地秦律。但是我们欲借鉴的法家与儒家思想与现代法治与政治文明其实仅有形式上的相似之处而已,在内里上是有很大差别甚至有着根本分歧的,因此我们在招传统之魂时,首先要做到“祛魅”。既然本土文化资源不能提供这样的思想资源,我们就没有必要囿于民族主义情节自造,况且,制度的现代化并不意味着文化的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