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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并且也从保障人权和健全法制的高度,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新的规定。但在国家公诉原则之下,被告人与强大的国家抗衡,其劣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人们更多的关心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而被害人利益因与国家利益的同质性,反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作为当事人双方的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诉讼地位并不平等,被害人连最起码的诉讼参与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因而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事例屡有发生。立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否就能彻底解决被害人权益缺失问题?这是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是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这确实有待我们充分研究,而被害人的权益也急需得到更好的维护与完善。本文在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被害人地位与权利保障立法后,对我国被害人地位进行现实考察,从理论基础上探讨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必然性,然后以地位研究为根基,分析了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及目前被害人权利的缺失,探索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有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