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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以正义理论著称.虽然其著述不是很多,然而他终其一生精力都倾注在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思考上.因其问题意识,罗尔斯正义理论呈现出阶段性的修正和转换.基于此种考虑,作者在研读罗尔斯原著和借鉴以往罗尔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西方宪政传统这一维度,去考量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确立和演变.认为其确立意义在于恢复和推进了蕴含在古典社会契约论传统中宪政理念的诉求,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重新带回到了宪政思维的正常轨道上.如果说,《正义论》是在批判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确立其基本理论主张的,那么《政治自由主义》则是在批判自身的普遍主义立场上完成其理论转换的.而促使其理论转换的深层原因在于正义原则对宪政民主政体有一种内在的要求,这一要求与《正义论》中所表现的普遍主义立场相冲突.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对其正义理论进行了"政治学剥离",使作为完备性道德哲学的一部分的公平正义转换为独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作者认为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演变置于宪政传统中去考量,能更好地把握其理论实质乃宪政之正义,同时,有助于更深一层理解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理性之实质:在最低限度价值的基础上寻求多元社会的政治共识.作者并相信对罗尔斯宪政正义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推动转型期中国的宪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