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根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归根结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础即利益关系决定。可以说,利益是行政法体系中最核心的概念,一切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都最终归结于利益衡量上。揭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从行政法价值层面进行剖析与阐释。因为利益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只有在特定价值的指引下,具体利益才能反映行政法的目标、功能以及宗旨等一系列问题,价值反映社会的利益导向,特定的利益是社会价值的基础。因此,本文力图从“正义价值”的视角,建构行政法的正义理论。第一章即导论是关于本文问题意识的缘起。首先探讨在学界比较有影响的几种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观点,如权力论、平衡论、管理论以及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分析它们的理论缺陷和不足之处,以此为基础提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论,并以行政法的正义理论为视角,确立作为行政法价值的正义理论,为本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行政法正义的基础。本章首先以价值作为基本分析工具,分析价值的概念,然后分析正义与价值之间的关系,确认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并且可以用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价值形式解释正义,建立正义理论的价值分析模式;第二节着重分析当代最有影响的两大思想家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这是对行政法进行价值分析和制度构建的基础;第三节中分析利益与正义的关系,利益衡量是行政法的评价机理。法的价值是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的准则或尺度,作为法的基础的“利益关系”决定需要“正义”作为行政法的价值准则。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利益互动冲突的过程中,通过对个人利益观与社会利益观的分析,确立行政法利益关系的正义准则;第四节论证行政法正义的实现过程。行政法正义的实现过程,就是我们不断摸索建设行政法治的过程。正义论的法治观承认规则的贫困性;推崇实质法治。而这是行政法中一系列永恒命题:行政规则、行政裁量、行政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第三章分析行政法正义在法律原则层面的体现。行政法的正义价值决定了行政法包含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个原则。而通过法定、均衡和正当原则,在行政法适用过程中,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等方式体现行政法的正义价值。第四章分析行政法正义在制度层面的实现方式。行政法正义价值指引着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这三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同时行政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则也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正义价值。行政法正义的最终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规则制定、行政裁量实施和行政程序设计等行政法制度的保障。第五章分析行政法正义的司法保障。首先在反思当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公认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重构司法审查的标准,确立以行政法定、均衡与正当作为行政法司法审查的标准。在分析现有审查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对宪法效力认识基础上,认为应该把宪法纳入司法审查的依据;在第二节中,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例,分析行政规则正义的司法保障。将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对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在具体个案审查中行使附带性审查判断权;第三节分析行政裁量正义的司法保障,认为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在裁量权范围内的合理选择,司法权应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主张以均衡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标准。第四节分析程序正义的司法保障,一般法律规则在规范行政裁量的能力上是有限的,为有效地影响裁量结果的形成,并确保合法性,除了可以依靠行政政策、遵循先例之要求以外,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依靠行政程序的正当与公正。本文以可撤销理论为基础,在现有立法之下协调“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之间的关系,确保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正义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