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朝是我国古代一个继往开来的王朝,它即是封建王朝的终结者,也是近代社会的开创者。在这个少数民族满族统治的二百多年时间里,它经受了中后期人口的迅速增长,晚期遭遇西方文明的冲击,开始由传统小农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最终在变革中灭亡。在这样的背景下,占一半人口的女性既承载着以往社会的生活习俗,又面临新时代背景而呈现出新的特点。依照清代发展的时代特点,本文从日常生活、移民社会、法律诉讼和近代社会转型四个方面来阐述清代基层妇女的社会活动特点。在日常生活中,清代妇女继承儒家伦理道德,用“亲亲”、“尊尊”的伦理差等来处理亲缘、地缘的关系,差等越近,则关系越亲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基层妇女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机会增多,银钱借贷、土地租佃等经济交易,和出外佣工、店铺经营机会相应增加。以认干妈、义女呈现“感情+利益”的拟血缘关系增多,同时,利益(合作)的标准逐渐成入妇女经济活动的主要原则。契约的大量使用,官方对契约效力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权益。男女之防,使男女两性在社交空间上产生隔离,同时也是女性情谊发展的动因之一。清代中后期,随着人口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康乾时期的税赋改革和“摊丁入亩”政策的进行,人口流动加大,边疆和城镇工商业得到发展。面对家内男性的出外谋生,留守妇女要面临更多的外界压力,同时,她们也进入了一个更加广泛的社会公共领域。在社会交往上,男性的外出,一方面使留守妇女对亲缘、地缘的依赖加强,另一方面妇女由于被外界的诱惑和自我意思的觉醒,而逐渐成为社会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不同于宦游,迁移到移民区的妇女,因为脱离原有熟人社会,来自家庭、邻里和社会舆论的监控减少,可以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相比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而言,移民社会中的妇女更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性能力和生育能力来谋求生存资料,获得一个较为宽松的两性环境。清代法律是历代法令的集大成者,也是近代法制的开创者。对于普通汉族妇女,法律上的“准五服制罪”,一方面保障她对卑幼亲族的特权,另一方面又使她屈从于其丈夫和尊长。国家一方面限制妇女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给予妇女收赎的刑罚特权,地方州县官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对妇女有意优恤,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健讼”,使诉讼成为其调解外界纠纷的又一个重要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女性对外界的极端行为,从而维护长幼有序的地方秩序。相比于以往朝代,清代知识女性的人数明显增多,她们的社交活动也随着邮递和交通技术的发展呈现出跨地域和代际的特点,女性自身意识逐渐增强。随着西方文明强势进入中国,清政府开始进行改革。近代化的女子学堂教育改变了清代闺媛的家学传统,而闺媛也积极参与到女子教育的教授和管理中来,培养了大量接受西方思想启蒙的女学生和职业技能的女工。津河广仁堂作为近代北方最大的慈善机构,在实业救国的号召下,招集社会各阶层女性,创办女工厂,由最初的单纯救济机构转变成一个具有培养社会女工性质的慈善机构。尽管社会各阶层女性直接而广泛的交流还只在几个通商口岸之中出现,但是清末女性的近代化之门已经打开,传统妇女的社会生活迟早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