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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但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却存在不少争议。集资诈骗罪危害性大、影响面广,严重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使得集资诈骗罪成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之一。笔者希望通过对对集资诈骗罪开展研究,从总体把握该罪的总体规律,同时又可以在具体操作方面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尽可能解决在应对和处置此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争议。一方面,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集资诈骗犯罪与其他诈骗类犯罪的区别还存在障碍;另一方面,我国正紧随着国际司法的脚步,进行着死刑废除的司法实践活动。刑法修正正案八就对我国存在却极少适用的13个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予以废除。在这样的国际和国内大前提下,我国目前依然保留着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这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以浙江”吴英案”为视角,结合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理论去解决吴英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最终,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有效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集资咋骗罪认定的难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描述“吴英案”基本案情并概述相关法律争议;笫二部分阐述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过程,并阐述研究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指出我国目前关于此罪立法上仍存在的缺陷,包括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行为、诈骗方法方面的立法缺陷,并从完善角度深入概括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在于对其主观方面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客观方面即诈骗方法、集资行为、数额较大的认定。分析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时点应该产生于行为之时,不能以后来的行为反推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意图。认定诈骗方法,必须根据集资诈骗罪的实质进行认定,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对象,只要行为人面向多数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即使是在特定的范围进行,也可能构成此罪。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就是案发时,行为人尚不能归还的数额。第四部分是关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进行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比较。分别将集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贷,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票据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进行比较,从而更明确界定集资诈骗罪的外延与内涵,并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区分未遂与既遂、一罪与数罪。第五部分则是对集资诈骗罪废除死刑的一个呼吁。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死刑立法的由来,逐个阐述废除死刑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