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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关注,而我也因此对巡回审判制度产生了兴趣。巡回审判在最高法院体系中还处于尝试阶段,但在国外已经存在发展较为成熟,我们可以从国外巡回审判的发展开始去了解这一制度。巡回审判制度最早产生于12世纪的英格兰。巡回审判现象在诺曼王朝初期出现,但直到亨利二世时期才发展成为一种常规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当时英格兰的整个社会情况密切相关,同时也得益于当时的国王们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另外,美国也是较早适用巡回审判制度的国家。建国初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开始选派法官到全国各地去审理案件。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涌入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越来越多,于是美国设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分担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压力。从英美两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巡回审判的产生与中央司法与地方司法的关系、法院的职能定位、保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因素有关。由此,我们可以加深对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认识,从而促进其更好地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