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共事务参与权是指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而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是将公共事务参与权的权利主体限定在村民,相对应地公共事务的范围也限定在农村的特定区域,在此基础上研究村民的基本权利。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民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本要求。但是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法制意识的不高等因素导致了当前村民公共事务参与的程度低,严重影响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因而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和提高法制意识等途径保障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行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概念。先阐述该权利基本概念,其次对村民自治权与公共事务参与权作了区分。第二部分总结了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法理基础。该部分分别从人民主权理论、自治民主理论、权利保障理论论述了保障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理论意义,旨在为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保障提供理论指引。第三部分介绍了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行使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参与的现状主要从参与形式、参与特点以及参与的发展趋势来展开。参与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体制、主体、方式来介绍,原因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来分析。希望通过以上多方面的分析来为提出对策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对如何保障我国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行使提出对策建议。提出对策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和提高农村经济水平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我国村民公共事务参与权的行使,推动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提炼了全文主要论述的内容,同时也对未来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