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向各个领域的渗透,信息的快速传输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通过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社会快速运转。电子政务的发展使得技术更深层次地进入到公共行政领域,由对内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发展到对外行政。本文通过借鉴和创新将这种完全通过技术完成的对外行政行为定义为电子行政行为,并对这种电子行政行为的研究背景、概念、特点、规则等内容做初步的探讨和分析。第一章,电子行政行为的界定。结合国内外立法研究和实践,分析此类行政行为的不同提法,陈述电子行政行为提法的意义,将电子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主体直接并完全通过网络等电子数字信息化技术和设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它具有虚拟化、无纸化、技术化特点,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在适用范围和方式、证据规则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性。随后归纳电子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信号、网上执法;并总结电子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电子政务法、电子签名法、行政程序法及其他单行法。第二章,电子行政行为的规则。首先,指出电子行政行为在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一般要求的前提下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次,提出电子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类似性、内容明确、无需说明理由和听证、敞开的接收渠道;以及涉及重大利益、行政裁量、特殊主体等排除情形;同时,电子行政行为应当保障政府信息安全和相对人的隐私权。再次,论述了电子行政行为程序的特殊性、技术程序与人为程序的关系。最后,阐述了电子行政行为证据及其规则。第三章,电子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电子行政的普及使得相关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本章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入手,简要分析了实践中三个典型案例和相应的处理情况。即交通信号灯引出的人为执法与技术执法的效力问题、电子眼拍摄认定违法引出的电子证据问题、喻文山不服超速违法处理引出的电子设备安全质量问题。随后对电子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虚拟”被告和管辖权进行研究,初步提出应当根据电子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现有管辖权规定作一定的补充,并赋予相对人一定的选择权。由于电子行政行为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笔者经过多方努力搜寻发现,在我国行政学界和行政法学界还没有出现系统研究电子行政行为的学理文献,本文的研究几乎是“拓荒”,举步唯坚,研究的成果虽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但都不成熟,只能是初步的。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归纳和总结出电子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运行规则,并初步对现行法律提出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