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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对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而矿产资源是有限的,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加剧了陆地矿产资源的耗竭。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的矿产资源储量非常丰富且品质较高,有望成为陆地资源的补充和替代。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区域”矿产资源越发重视,积极参与到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区域”制度制定中。作为“区域”的国际管理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也在积极制定规章以推动“区域”资源商业开发的进程。面对即将到来的开发阶段,管理局于2017年公布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以下简称“《开发规章草案》”)。该草案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以及管理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则、规章制定,系统的整合了管理局已经发布的合同条款与采矿规章、环境规章、管理局开采事务规章的内容,与管理局现有的三个勘探规章相衔接,是管理局针对开发阶段颁布的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制度文件。“区域”开发规章的制定完善对于指导开发主体的开发过程,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进而切实维护“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原则”,保障全人类利益意义重大。本文通过研究“区域”开发制度的制度基础和发展过程,重点对开发规章制定中涉及的主要制度内容展开讨论和分析,主要包括“区域”生产政策、担保国责任、利益共享机制及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四个方面。阐述《公约》《执行协定》以及《开发规章草案》中关于以上几个方面的主要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生产政策在符合自由市场的基础上更要注重可持续发展。有关担保国责任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具体化,从而指导实践开展。并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差异,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要求。积极借鉴和参考陆地矿产资源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共享机制,明确利益共享的模式,以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环境参数数据库,明确损害标准。面对紧张的“区域”竞争局势,中国应当积极投身到“区域”矿产资源商业开发的法律制度建设中,积极参加管理局的意见征询,推动国际合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国内深海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