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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指特种债权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自在罗马发源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优先权在国外的立法体例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我国内地民事普通法中并未确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仅在两部特别法中有零星的规定,不利于对我国特种债权的保护。
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按照优先权的效力所及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的不同,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法律衡量各种优先权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的重要程度,从而决定各种优先权的内部顺位。为了尽量减少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包括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法律对优先权的效力进行各种限制,协调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的利益冲突。
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在于保障人权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需要、维护某一领域交易安全秩序和促进特种事业的发展的需要。我国也存在这些社会需求,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与没有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国家所采取的替代制度相比较,优先权制度在法理解释上和效力上、在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上、在灵活性和适用性上都有着更强的优势,所以其他替代制度并不能够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功能。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优先权制度产生阻隔的因子很少,在付出较小的立法成本的前提下即可消除。
我国将来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时,应采保留留置权,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构成我国的担保物权法体系的立法方案,在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上,应更多地参考《日本民法典》的先取特权制度。在我国现实条件下,采取此种立法方案确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应包括四项主要内容: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项目、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确立我国优先权制度将对保护优先权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我国物权法制度有重大意义。
优先权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按照优先权的效力所及的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的不同,优先权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法律衡量各种优先权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的重要程度,从而决定各种优先权的内部顺位。为了尽量减少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包括其他担保物权人的利益的影响,法律对优先权的效力进行各种限制,协调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的利益冲突。
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在于保障人权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需要、维护某一领域交易安全秩序和促进特种事业的发展的需要。我国也存在这些社会需求,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和满足这种社会需求。与没有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国家所采取的替代制度相比较,优先权制度在法理解释上和效力上、在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上、在灵活性和适用性上都有着更强的优势,所以其他替代制度并不能够涵盖优先权制度的功能。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优先权制度产生阻隔的因子很少,在付出较小的立法成本的前提下即可消除。
我国将来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时,应采保留留置权,由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构成我国的担保物权法体系的立法方案,在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上,应更多地参考《日本民法典》的先取特权制度。在我国现实条件下,采取此种立法方案确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应包括四项主要内容:我国优先权的种类和项目、优先权的顺位、优先权的效力限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确立我国优先权制度将对保护优先权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我国物权法制度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