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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形式之一,水污染问题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复杂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环境问题。水污染危害范围广、潜在的治理成本巨大决定了水污染控制不能只依赖政府的主导,更需要公众参与的介入。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最早介入的领域之一。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据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我国公共生活领域里的一个关键词和热点话题。社会结构在社会转型期间的变迁、公众权利意识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觉醒以及水污染问题危害范围广、其复杂性和潜在的治理成本大的特点对“社会公共性”的呼唤,这些都从横向和纵向上推动了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发展。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和环境正义理论构成了我国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我国在该理论基础之上已经初步构建了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体系,但是,我国水污染控制中的公众参与还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典型国家在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上的立法与制度实践。近三十年来,公众参与既是法治发达和进步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有效的民主形式,又是公众积极行使环境权利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有效方式。综上,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水污染控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立法上确认公民环境权、系统规定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规则和完善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奖励制度,完善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公众参与水污染控制的权利来源和根据。第二,充分地公开水污染信息和完善流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披露体系着手,解决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信息知情权不足问题,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构建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信息交流制度,促使决策者和公众之间有足够的水环境信息交流,公众的意见得到认真对待和及时有效地处理;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制度,进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以上三条路径,实现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只有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能保障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合法权益的实现。第三,任何制度的实现和权力的运行都应有相应的法律监督,应从完善公众对水污染控制的职能部门的监督制度和克服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监督自身的不足两方面完善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是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基本保障。立法、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是破解困扰水污染控制中公众参与制度难题的有效措施,进而维护环境公益和推动环境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