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尔德法典》下的全面起诉与全面答辩原则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isheng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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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起诉与全面答辩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必须同时提出所有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和救济,无论这些请求和救济是否相互矛盾或其中部分请求和救济是假设性的,否则将被禁止在将来就此交易或事件再次提起诉讼;而被告也应在答辩状中针对请求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和救济进行答辩,否则将承担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是美国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州州法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基本上都遵循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美国纽约州民事诉讼法典,即1840年的《菲尔德法典》,最早摒弃普通法的令状诉讼制度,改为告知诉讼制度(Notice Pleading),同时确立了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菲尔德法典》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提供了示范,后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确立了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从普通法诉讼程序到《菲尔德法典》的告知诉讼程序,美国在现代诉答程序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历经民事诉讼法典化改革运动和多次修改以后,饱受抨击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双重诉讼程序制度得以摈弃,对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革新令状和单一争点诉辩程序,一定程度地扩展合并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全面起诉与全面答辩规则最明显的优点有二:第一是高效率的解决纠纷,改变了普通法诉讼的严格且复杂的诉讼程式;第二是纠纷中的所有问题一并解决,可以避免出现矛盾判决。随着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全面确立,该原则开始在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通过一手文献来阐明全面起诉全面答辩原则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强制反诉、强制答辩、证据开示范围、判决效力规则和书状修改机制等周边制度来动态描述《菲尔德法典》下的全面起诉与全面答辩原则的运作规则,剖析其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内在价值,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诉答程序提供相应的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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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其思想精神来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归责思想,虽然没有提出客观归责的概念,但是他强调行为不完全受到主观意志的控制,行为一旦实施就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