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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其思想精神来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的归责思想,虽然没有提出客观归责的概念,但是他强调行为不完全受到主观意志的控制,行为一旦实施就脱离人的意志外化,必然遭受外界客观事物的影响。具体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发现其中有许多思想都包含客观归责的精华内容。近现代开始,一批德国的学者孕育了客观归责理论,真正使客观归责理论走进了刑法的视野。将客观归责理论推向高峰的是德国学者洛克辛,他在上世纪70年代将其体系化。这时客观归责理论才真正的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引发热烈的讨论。而今,它已经成为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的固定内容。详细介绍客观归责理论之后,如何准确运用它?必然要明确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由于洛克辛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是以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为背景,那么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就取决于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定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通过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原则内容进行详尽分析,结合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的作用和范围,力图理清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混乱认识,确定其定位。使之更好的服务于犯罪构成体系,为准确定案,公正案件提供理论支撑。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是从苏联直接借鉴来的,建国以来一直成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中因果关系的通说。经过对它的阐述和分析,发现了其存在了很过不足之处,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复杂问题没有能够良好的解决。而这些问题洛克辛都想到了,并在其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三方面判断原则中都加以分析。三方面的判断原则一般都是以排除规则来进行的,因此排除规则对于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归责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此对三层次的排除规则做了细致的研究,并用小案例加以说明,希望能够将客观归责理论完整的展现出来,体现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优势。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移植问题一直都困扰着我国学者,这是由于我国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而孕育客观归责理论的土壤是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由于陷入一元犯罪构成体系的思维之中,学者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无法融入我国问题的解决之道只有改造已有的犯罪构成体系。而这种方法将带来更多的问题,学者们却没有对其加以分析和解答。笔者通过对犯罪构成体系是一元还是多元的问题探究,认为我国应该采纳多元的犯罪构成体系,这样我们不仅可以迎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有效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可以创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