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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推行以来,村民自治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它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大大推进了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我国村民自治在取得相当的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农村这块土地日益成为人们利益的聚焦点,村委会也由原来为村集体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演化为有自己独特利益的小集团。用自治权来排除政府的管理和法院的管辖,日益偏离了制度赋予它的任务和职责,对村民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侵害。这些受侵害的权利在当前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这成为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村委会侵犯村民权利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频繁出现,案例可谓数不胜数,而现有的救济途径混乱而无序。同类的案件在一些法院受理了,而在另一些法院却拒绝受理;同样的案件,有的因村民法制素养的提高而得到了救济,有的却在默默无言中丧失了自己的应得利益;还有的甚至是用生命宣告权利的不可侵犯。本文以村委会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现象及其救济为研究对象,全国有60多万个村委会,全国大部分的人都生活在这样的集体中。如果受到侵犯的村民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这不仅对村民的合法权利保障不利,也会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村民甚至会对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目前情况下,学者们对村民自治中村委会侵犯村民权利的现象有一些研究,但进行系统阐述的并不多,本文在分析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的基础上,对其救济机制进行一个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