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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股东与管理层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便会引发利益冲突。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这就使得管理层有动机通过增加非效率投资来获取私人收益,导致公司价值受到损害,进而不利于股东价值的创造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期,而中央企业通常存在所有者缺位及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且各项监督与激励机制尚不健全,这就导致中央企业存在更加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外,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存在政府过分干预市场的行为,这就使得中央企业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能有效地按照市场规律进行,可能会导致资源配资效率低下,从而不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公司价值。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诸多学者从薪酬激励、公司治理、政府干预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一系列提升公司价值的政策建议。然而,现有文献对公司价值的研究几乎都是基于某一分析视角,大都只侧重于某一方面展开考察,而尚未发现有文献从一个较为完整分析视角来探讨如何提升公司价值,这就为本研究从综合治理的视角展开分析提供新的探讨空间。鉴于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公司治理问题,本文拟从监督与激励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并考察两者协同治理效应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本文从监督与激励两个方面展开研究的理论依据来源于金融经济学理论,该理论指出公司价值会同时受到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成本两方面的影响。因此,为了减缓上述两方面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企业应该从监督与激励两个方面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这样,一条可行的治理路径就是建立既包括对管理层行为的约束和激励双重治理机制,并且这两种治理机制各有侧重且不能相互替代,共同作用时能够形成一种相互协同的治理关系。而我国国务院相关部委分别于2009和2010年先后出台了内控规范体系与EVA考核两项政策,并要求首先在中央上市企业实施,旨在通过一系列监督和激励机制安排来约束与激励企业管理层的行为,进而提企业的公司价值。然而,从现有的文献来看,虽然有文献考察了两者协同治理作用对投资效率、企业绩效的影响,但尚未发现有文献研究两者协同治理效应对公司价值产生的综合治理效应。鉴于此,本文以中央上市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基于EVA考核激励机制,分析了EVA考核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深入探讨了不同EVA考核业绩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其次,本文从内部监督机制出发,探究了内部控制与中央企业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本研究不再单单考察内部控制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治理效应,而是利用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内部控制指数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替代变量,深入考察了内部控制质量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最后,本文将EVA考核与内部控制结合起来,从机制上分析了两者协同治理效应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那么,内控规范体系与EVA考核两项政策实施已达8年之久,在政策实施的这8年中两者分别对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影响如何?影响程度又有多大?两者结合起来产生的协同治理效应是否能够提升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不再简单地考察政策实施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产生的治理效应,而是深入考察EVA考核、内部控制实施后,不同EVA考核业绩、内部控制质量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并且以此为基础,考了EVA考核和内部控制协同治理效应对中央企业的影响。为了更加深入的展开研究,本文不仅将EVA考核业绩、内部控制质量按中位数分组进行了探讨,也将EVA考核分为引入阶段、强化阶段和完善阶段分别展开了分析,以利于更好地反应EVA考核、内部控制及两者协同治理效应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影响。因此,本文以2010-2017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中央企业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EVA考核与内部控制对提升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的协同治理作用。研究结果表明,EVA考核能够对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即中央企业EVA考核业绩越好,其公司价值越高;内部控制能够对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即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其公司价值越高;EVA考核和内部控制均能够促进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提升,即两者结合能够对中央企业公司价值的提升产生协同治理效应。进一步分析发现,较好的EVA考核业绩、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才能够显著地提升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仅当较好的EVA考核业绩与高质量的内部控制相结合时,EVA考核和内部控制才能够产生协同治理效应,才会提升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将EVA考核分阶段进行考察,在引入阶段,EVA考核并没有发挥出来激励效应,表现为EVA考核业绩与中央企业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仅在强化阶段和完善阶段才表现出来了激励效应,并且完善阶段的激励效应强于强化阶段。本文的研究结论在一些列稳健性检验中依然成立。本文不仅为提升中央企业的公司价值提供了新的理论证据与实践经验,也表明提升公司价值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因而如果仅从一个视角来考察如何提升中央企业公司价值可能并不客观。这样,EVA考核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分别作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机制上能够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产生促进作用,进而有利于强化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