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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s)是源自西方经济学和西方财政学的一个概念,原意指“转移”、“转账”,而作为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传统的社会主义财政学没有这个提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和发展,转移支付的概念才开始被引入我国社会主义财政学。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弥补财政缺口,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行分税制条件下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1994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实施税收返还,将中央通过调整收入分享办法集中的地方收入存量部分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目前,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主要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然而,我国实施多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现均等化目标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可靠的核算依据;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相互间划分不明晰;延续了旧体制的顽疾,不符合均等化公共服务的目的;转移支付资金缺乏规范科学的分配和使用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统一规范的地方转移制度,自主解困机制缺失,基层财政收支的不对称性加剧;缺乏法律支撑和保证等。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战略目标,对现有转移支付进行必要的清理整合,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开性、合理性与有效性,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需要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转移支付规模,加强转移支付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范围,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透明度,研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积极研究创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