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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它同时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传统的商标法过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私权利,如果放任这种趋势将严重害及公共利益。现代商标法越来越注重合理分配商标权人、其他竞争主体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便应运而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因其判例的详细论证而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我国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却过于笼统,对于司法实践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商标侵权纠纷的日益复杂多变,对于司法提出挑战。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如何区分商标合理使用行为,类似案件不同的法院判决不同,甚至于同一个案子相关法院也执不同意见。本文立足于深入研究商标商业性合理使用制度,重点在于明晰其具体司法判断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可借鉴的理论支持。商标合理使用广义上可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由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商誉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等可以调整,故而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商标的商业性合理使用。本文在详细阐述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的同时,立足于完善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分析。过往的文献或相关著述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分类过于粗浅,而本文的第一个突破之处在于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在借鉴美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做了详尽的阐述。本文以案例分析研究方法为主,同时兼采归纳法和对比分析方法。全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的论证了“混淆可能”的存在乃商标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前提,商标合理使用无需以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为结果要件。本文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提出了可供司法实践借鉴、可操作的商标合理使用的具体的司法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