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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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只有我国与德国的法律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而我国大陆地区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特指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在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法律赋予承租人先于第三人主张购买的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房屋资源匮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发挥着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利益的作用,在房地产市场发达的今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则在稳定房屋使用关系、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存在重要意义。虽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确立已久,但是只有零散的几个法条对此有相关规定,并且多数为确权性规定,而关于权利救济方面的规定却少之又少,仅笼统规定了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对于其承担的责任属于何种性质以及责任范围等,均没有规定。本文将在剖析一些司法案例以及法学界相关学说的基础之上,详细讨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通过一些司法案例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由于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观点不一,不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抑或是关于责任性质与赔偿范围的认定,不同的法院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最终导致类案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第二部分,提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侵权行为的客体。首先关于其性质,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期待权说,本文将此定性为形成权。由于很多学者认为形成权是一种手段性的权利,不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故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是形成权,但是本文认为即使是形成权,也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部分,探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承租人的具体类型也是多样的,本文通过对司法案例和学者观点的梳理,提出次承租人、满足一定条件的租赁部分房屋的承租人、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主体也都具有优先购买权,当这些主体的权利被侵害时,便可通过请求赔偿来获得救济。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首先分析了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出租人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权利行使后目的落空,这三种行为最终导致承租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者目的无法达到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行为类型下,可供承租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不同。第五部分,分析损害赔偿的范围。探讨不同责任类型下所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若承租人选择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获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选择出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则可获得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关于违约责任下的赔偿,如果出租人违反的是租赁合同,承租人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承租人权利行使后目的落空,此时出租人违反的是买卖合同,承租人可以就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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