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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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捕诉一体”机制在检察机关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内设机构体系进程中应运而生,检察机关内部结构和职权的调整亦是对捕诉机制的重新探索。该机制自2019年实施以来,备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议,但面临当下司法资源紧缺、人多案少矛盾突出、办案效率及质量不高等困境,“捕诉一体”机制顺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体制改革的需要,自运行以来取得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和降低羁押率等良好成效。然而“捕诉一体”机制致使批捕权与公诉权聚集行使,增强检察权合力,以致于在检察机关在司法运行、证据制度适用以及内外监督制约方面出现问题,例如检察机关中立性弱化、捕诉证明标准混同、引导侦查定位不准和辩护难度增强等问题。通过比较域外国家有关捕诉关系的规定,为完善我国捕诉机制提供借鉴经验,发挥“他山之石”的作用。优化“捕诉一体”机制应对症下药,探索审查逮捕司法化改造、严格区分捕诉证明标准、完善办案人员和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以及正确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保障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全方位、多层次地优化“捕诉一体”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以契合新时期下法治建设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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