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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互联网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信息媒介,而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演变为一个独立虚拟空间。这个虚拟空间不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也使传统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在虚拟空间之中发生了异化。较之传统犯罪行为,这些互联网犯罪具有犯罪行为虚拟性、犯罪结果泛化性、犯罪对象离散性的特点,这些虚拟的犯罪行为并不仅危害虚拟空间中的秩序,并且突破了虚拟与现实的界限,给现实空间也带来了威胁,因而给传统的刑事法律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这些网络犯罪,传统刑法评价体系出现了捉襟见肘的局面。其中相对较为典型的即为网络共同犯罪中犯罪参与类型的网络帮助行为。这些网络帮助行为突破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认知,如何在学理和立法上给其一个合理的地位可以说是初步建立网络刑法体系的当务之急。本文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帮助行为理论梳理,以帮助行为为切入点,主要论述了网络帮助行为的概念、类型和特征。笔者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协助型、介绍型和资助型三大类型,简单论述了网络帮助行为虚拟性、技术性、单面性、离散性和中立性的特征。在此部分的最后对网络帮助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做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于我国刑法的现实考察,笔者从司法和立法这两条路径入手,主要论述了网络片面共犯到共犯正犯化的司法确认,以及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确认。通过对司法和立法的梳理,发现了近年来我国立法参与者将网络共同犯罪的犯罪参与类型逐步正犯化的立法趋势。第三部分是关于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现象逻辑前提的论证,主要论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三个逻辑前提,分别是限制的正犯概念,实质客观说和纯粹的引起说。通过分别对限制的正犯概念和扩张的正犯概念,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和主观说以及纯粹引起说、修正引起说和混合引起说这几个相互关联概念的辨析,推导出限制的正犯概念、实质客观说和纯粹引起说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逻辑前提的合理性。最后再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两个立法现象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推导出帮助行为正犯化逻辑前提应用在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之处的合理性。第四部分是关于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检讨,笔者主要通过学理上对实质客观说、纯粹的引起说的检讨、间接帮助行为的理论难题和立法上对““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的检讨这两部分的论述,试阐明在学理和立法上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之修正,笔者从以下两方面探寻破解之路,在学说理论方面笔者论述了修正的纯粹引起说,以期能改良纯粹引起说所带来的弊端以及对间接帮助行为成为从犯可能性进行了论述,都这种可能性了否定。在立法层面,笔者从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出发,制定适应互联网背景的““情节严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