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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是整个刑法学领域的奠基石。多年来,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概念的论述可谓百家争鸣,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都受到了学者的极大关注,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造成犯罪概念的整体混乱,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厘清头绪,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引发的争议正好印证了这一点。而且,受苏俄刑法影响,应受刑罚处罚性一直遭到忽视,也使得刑法在定罪与处罚上难以找到一个标准。 在国际社会贯彻宽刑、慎刑理念的今天,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有重大研究意义的。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刑事违法性的形式性等一些缺陷,让当前的犯罪理论体系难以具有说服力,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将视角更多的注意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能合理的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具有充分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并可以将犯罪论与刑罚论结合起来,通过刑罚必要性、相当性、可行性的考察,体现刑罚对犯罪的制约作用;其能通过一定的标准,可以承载犯罪实质意义方面的认定,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受刑罚处罚性能有效的弥补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缺陷,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之间的统一、互补的关系,对于准确定罪量刑都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受刑罚处罚性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适应整个中国的国情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指导立法司法活动,也能顺应国际趋势,充分的保护公民的人权。在我们的刑法中,不难看到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处理一些争议理论时发挥的重要作用,而在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也在尝试以应受刑罚处罚性为参考来解决刑事案件,不仅使司法工作更加公正合法,也使得解决方法能够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充分保障人权,案件的处理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我国的刑法建设还有不足之处,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论成果,有学者希望通过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作为中国刑法去苏俄化,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关键。但学习不代表照搬照抄外国的模式,历史也昭示我们,照搬照抄并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带来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严谨性、惩罚性都要求我们要特别注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不能因为其缺陷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与其破坏现有刑法体系来推倒重建,倒不如在现有体系下理顺刑法理论,修复理论缺陷。以应受刑罚处罚性为参考,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刑法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刑法建设必能收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我们期待应受刑罚处罚性能够获得刑法学界的重视,为我国的刑法理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