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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科技领域的的研究成果势必需要法律来加以保护,这势必会引发法律的进步。随着近代农业科技和生物技术的全面的发展,各国和国际社会逐渐对植物新品种的这一权利开始了认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公约对其加以保护,以期更好地维护农业科技和生物技术在这一领域的有序发展。金砖国家作为世界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正日益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在彼此之间交往日益频繁,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和研究将会成为合作的重要方面。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种新的类型,金砖国家对此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异,加强对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协调的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国内外学界缺乏对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的比较研究。本文采取了比较兼采规范的研究方法,研究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制度,提出了金砖国家间在此方面法律协调的建议,以期弥补本研究领域的空白。本文主体内容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权概念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概念的不同规定和UPOV公约对此的定义,指出了各国对此概念规定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应在以UPOV公约为指引,完善各国在此方面的定义,增加彼此的协调性。第二部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享有者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各国在植物新品种权利享有者方面规定的异同,指出了巴西和南非并未对仅仅提供材料的人是否视为共同作者做出规定,其它金砖国家对此有明确的条款,俄罗斯将植物新品种的创造视为一种事实行为,而其它国家未做这项规定,我国对职务发明和二人以上申请同一品种做出规定,其它金砖国家未作出,提出了金砖国家在这些方面协调完善的建议。第三部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授予实体条件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各国在权利授予实体条件上的异同,指出了巴西、印度采用了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三要件说”,中国、俄罗斯和南非采用了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四要件说”。提出了金砖国家可以考虑采用“三要件说”,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第四部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授予程序条件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各国在程序条件方面的异同,指出了金砖各国对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程序都规定的比较繁琐,提出了金砖国家应当简化申请的程序要件,对符合实质要件的植物品种都应当授予品种权。第五部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具体权利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国家在具体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同之处,指出了南非规定了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权,印度对农民权利的特殊规定,提出了其他各国应当增加对新品种进行临时保护和增加农民权利的建议。第六部分“金砖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利期限与终止的比较”,研究了金砖各国在权利期限与终止方面的异同,指出了巴西、印度和中国规定的期限较短,提出了应当延长保护期限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