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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在司法审判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承担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性与关键性工作。而对于我国当前阶段的民事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问题而言,则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法官因自身素质能力问题往往造成案件裁定事实的误判;另一方面,陪审员则因自身素质、待遇、心理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案件裁判事实的发现与认定漠不关心。与此同时,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当事人因自身证据意识淡薄或律师的错误引导,也极有可能造成具体案件中裁判事实的错误认定问题。而对于案件真相的发现与司法公正的维护而言,裁判事实的认定准确与否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客观上而言,法律后果与法律手段适用的决定性因素并非是客观事实,而是案件的裁判事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裁判人员正是基于自身所认定的案件裁判事实而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予以划分处置。有鉴于此,确保案件裁判事实能够根据客观事实予以认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裁判事实的基本法理予以阐述。主要通过对裁判事实中“事实”的概念与含义界定,以及对法学界不同“事实”认知理论的阐述分析明确了裁判事实的概念及内涵。与此同时,也在此基础之上从客观存在性、法律后果性、间接认知性等三方面明确了裁判事实的特性。第二部分,主要对当前民事一审中裁判事实认定裁判的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分析。主要从法官、陪审员、当事人三个角度,系统分析了相关事实认定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部分,本文提出对于民事一审中事实认定问题出现的原因而言,基于陪审员角度,问题出现的核心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责任承担机制构建缺失。基于法官角度,问题出现的核心原因则是受法官经验主义、法律规范创设缺失以及法律外因素负面影响等三者共同造成。而基于当事人角度,问题出现的核心原因则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以及律师不良引导影响共同造成。第三部分,本文对于前文所阐述的问题在此章予以了针对性的回应,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与优化途径。在针对性的优化途径提出过程当中,本文针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问题提出了构建独立司法环境、提升法官审判技巧的优化建议。针对陪审员责任承担问题,本文针对性的论述了陪审员选拔及管理体制完善的问题。对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所造成得客观负面影响,本文则提出了提升当事人举证能力及规制律师诉讼代理行为等方面的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