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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以1981年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为标志。这一新型的租赁方式,通过租赁模式帮助企业进行融资,为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回顾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自1981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经几度浮沉,但至2014年,在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会等监管部门、各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利好政策的鼓励下,无论是企业数量、行业实力还是行业总量等方面,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都初选了大幅度增加,发展势头良好。迅速发展的融资租赁行业也导致相关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从而暴露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规制方面的种种问题,本文拟通过三章论述从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风险控制角度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第一章“融资租赁出租人状况分析”。本章以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具体模式为依据,详细论述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类型及各种类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含义和特征。并进一步分析融资租赁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五种风险,以尽快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控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融资租赁交易质量,促进该行业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第二章“我国现有立法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风险保障”。本章首先通过仔细分析、对比国外各项国际公约、示范法与国内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文件对“融资租赁”所作出的定义,概括总结出融资租赁的特征,即其与租赁最大的差异在于租赁是一种设计两方当事人和一个合同的简单交易,而融资租赁则是涉及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的复杂交易,是一种融资手段,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详细分析融资租赁行业的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审视、分析我国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立法发展,总结出现有立法状况下法律针对融资租赁出租人面临各项风险所提供的保障。第三章“对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的探索”。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是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十分重要但又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领域。本章针对该制度对的建立进行分析。根据上述的交易特征,在交易过程中租赁物的占有者和所有者是分离的,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却无法通过占有使用来宣告自己的权利,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享有只能依赖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而处于秘密状态;与此同时,融资租赁承租人虽无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却占有使用租赁物。针对这一特点,本章通过分析我国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的效力及其在实践中可发挥的作用,对构建我国的融资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提出建议,即在尽快完善我国关于规制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依托于现存的工商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一个统一、合理、便利的公示登记系统,使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