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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其发端于罗马法,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并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虽有规定,但并不明确,也不成体系,因而造成司法工作者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识上的模糊,尤其是对一事不再理中“一事”识别标准的认定上,理论分歧较大。这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统一,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建立。因此有必要对实践中各法院识别“一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改进建议。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属性分析。本部分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历史源流及内涵,一事不再理发端于罗马法“诉权消耗”理论,并且具有“诉讼系属”和“既判力”的双重含义。其次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既判力制度的关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包括诉讼系属和既判力两方面内涵,禁止重复起诉的含义被一事不再理原则所涵盖,并且所处视角也有所不同,而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则互有交叉。第二部分是一事不再理“一事”识别标准的比较分析。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三同说”、“二同说”和“一同说”,我国司法主流意见认同“三同说”,即将“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这三个要素作为识别“一事”的标准。其次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一事”识别标准的规定,目的是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借鉴来对我国“一事”学说的选择提供帮助。对于“同一当事人”的识别,英美法系采用“实质控制”标准,大陆法系则看判决效果是否波及该人;对于“同一诉讼请求”的识别,英美法系采用“同一交易”标准,而大陆法系是通过分析前后两诉的诉讼理由、诉讼标的等方面的同一性来界定。第三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事”的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山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最高法在2015年-2019年中关于“一事”认定标准的473篇裁定进行分析整理,并从中选取出16份典型案例,从“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三方面来说明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事”的现状。其次,笔者总结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关于“同一当事人”的认定,出现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不系统,且对前诉第三人是否认定为同一当事人存在分歧;关于“同一诉讼标”的的认定,实践中的问题是我国现行诉讼标的理论无法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另外笔者从裁判中发现法官将原告陈述的事实作为辅助识别要素;关于“同一诉讼请求”的认定,首先是存在部分请求合理性问题,裁判中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意见,其次是对前诉为裁定的案件,各法院对能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争议。第四部分是对“一事”判断标准的改进设想。笔者分别从法律、法官、再审制度三个方面提出改建建议。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地位,细化识别“一事”的具体标准,同时注意发挥指导案例的作用;其次,法官要主动对“一事”进行审查,此外还要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以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正确适用;最后,鉴于再审制度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突破,因而要从再审理念、再审事由、当事人责任三方面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