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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特殊体质类侵权案件的讨论越来越多,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自身体质的特殊性导致侵权行为实际产生的损害比该行为作用在一般人身上更为严重,在此情形下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困难。比较法上对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责任问题早有研究,且多数采用蛋壳脑袋规则,即不论受害人体质如何,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该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其体质特殊来抗辩。日本实务则不然,创造性地采用了类推适用过错相抵的做法。我国目前对特殊体质案件的立场并不明朗,虽然此前曾有指导案例24号明确特殊体质不构成过错相抵不予减责,但实务中各个法院在裁判中并未全然适用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规则,有的直接参照指导案例24号判决全额赔偿者,有的采取传统的原因力理论分摊损失比例,还有的适用公平责任,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仍未改变。为何法院费尽心思去拒绝适用指导案例24号?为何指导案例24号无法推广适用?指导案例24号发布后最大的争议在哪里?在对国内案例仔细分析后,结合现有学者文章,本文认为在特殊体质类侵权责任案件中,应当逐一分析受害人特殊体质对过错的影响、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对法律因果关系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导言的引入和四个具体章节。导言通过对实务中案例的梳理引出指导案例24号发布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本文研究主体和研究意义。第一章对指导案例24号文本内容及原始判决说理做了细致的分析,对蛋壳脑袋规则溯源,梳理了现有案例,指出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并对特殊体质的概念加以考察并确定其涵义。第二章分析过错这一具体侵权构成要件,依据过错判断标准探讨特殊体质能否以及如何影响过错认定。第三章讨论事实因果关系要件,依据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分别讨论特殊体质在不同因果关系类型下的事实因果认定问题,包括结合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和比例因果关系三种。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进行,适用相关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同样区分因果关系类型主要是结合因果关系和假设因果关系两种,考察特殊体质是否影响法律因果关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