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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纪之交社会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犯罪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犯罪的低龄化,低龄犯罪的复杂化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热切关注。解决这一严重社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本文从下面几方面分析: 1.刑事责任有关基础理论。这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刑事责任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责任的根据是对责任之本源性思考,责任问题,主要的还是一个价值论问题,相对的意志自由为责任提供了根据。责任的基础问题上人格责任论是较为科学之理论,人格是一种潜在的因素,与行为相结合,是归责的基础。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角度对心理事实加以非难的可能性,法律对不可能的事情无所指责,作为心理事实要求的故意或过失与作为规范要求的期待可能性的结合,这就是关于责任结构的正确认识。 2.刑事责任的立论依据。立足于刑法基本理论,从刑法目的与刑事政策出发,不难找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立论依据。遵循其自身规律和特性,建立合理的刑事归责理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价值所在。 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之特殊性。最直接的体现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如此密切相关,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说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之外在尺度,而理论上通常与责任年龄呈正相关的意志自由的程度才是刑事责任能力等级的内在尺度,应坚持内外在尺度的统一。特殊性也体现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别规则,目前多数国家倾向于依刑事责任(能力)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三个年龄阶段:绝对无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其中,相对负刑事责任有突出意义。特殊性还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一系列特别规则。 4.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内地、台湾、香港、澳门呈现出同中有异的特征,从宽处罚原则是共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原则,但具体又有不同:四地刑法虽都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原则,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