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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民法理论中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即土地空间权问题。土地空间权产生于土地的立体利用过程中。土地空间权理论的产生,是近现代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对传统土地所有权理论的一种突破。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多重利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空间权立法也因此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来论述土地空间权。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1.土地空间权的形成:(1)土地空间权形成的时代背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平面化转向立体化,相应的,传统对地表的上下垂直性的土地所有与利用之“土地法”法理,转换为对地表以上或以下横切区分空间水平断层的所有与利用之“土地空间权”法理,土地空间权理论由此而生。(2)土地空间权的形成基础。现代物权理论对物的界定不再拘泥于其外部形态或物理构成上的独立性,而从其经济上或法律观念上的可确定性来考察,出现物权价值化趋势。地表以上或以下的空间在现代社会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排他支配可能,并且符合物权法的价值取向——促进资源的有效和优化配置、利用,因此顺理成章的成为物权的客体。土地空间权的确立,表面上与“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相背离,但土地与空间是不同的物,其确立不仅适应而且促进了“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3)土地空间权的属性。土地空间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财产权。又由于空间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从这一角度讲,土地空间权又是一种资源物权。(4)土地空间权的分类。土地空间权可根据权利性质、客体在空间垂直方向上的位置、空间是否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对空间的占有或使用是否具有时间限制等标准作出不同分类。(5)确立土地空间权的意义。土地空间权的确立不仅可以促进空间资源的最有效利用,而且由于其能够恰当地反映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在定分止争方面也能发挥很好的功效。2.土地空间权比较研究。考察国外及地区的土地空间权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1)民法模式。在民法典的用益物权章节中规定土地空间权,以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代表。(2)空间法模式。又称单行法模式,即对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