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侵权法中的作为义务为研究对象。传统侵权法仅关注积极侵权行为,到了近现代社会,不作为侵权在侵权法领域才得到认可并逐渐发展。“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的核心要素。在对作为义务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各国立法上作为义务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作为义务的来源与发生根据,即在个案中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作为义务,哪些人负有作为义务,以及如何平衡受害者利益保护与行为人行动自由的关系等核心问题。论文还对作为义务引入侵权法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结构安排和写作方法。本部分旨在为下文的研究提供一个前提性的说明。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作为义务的内涵与外延。本部分首先区分了作为与不作为,其次指出了作为义务的内涵及其与不作为侵权的关系,并对作为义务类型化为哪些表现形式做了介绍。第二部分,作为义务在各国立法上的发展现状。本部分梳理了作为义务在各国法上从“排斥到有限接纳”这一历史进程,介绍了作为义务在美国与德国立法上的具体体现,对美国法、德国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发生根据)作了重点评介。第三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根据。从德国侵权法的内部构造出发,本部分以侵权法的义务体系为基础,将美国法上的四大发生根据与德国法上的三大发生根据进行了整合,以解决在何种情况下作为义务得以产生。第四部分,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根据。本部分借鉴刑法领域的保证人学说,从行为人、受害人与法益三个角度,对产生的作为义务进行限缩与过滤,以保证在任何情形下对行为人施加作为义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防止作为义务泛滥而侵害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第五部分,作为义务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影响。本部分主要关涉作为义务对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之特性与判断标准的影响,以及这些框架性要素相互之间功能的交叉与模糊。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内容,以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