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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该法对于担保物权制度进行诸多创新之处,特别是对《担保法》许多不够明确、不够合理的规定进行有益的补充与完善。针对权利质权的内容,有很多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地方。首先,《物权法》扩大了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纳入了《担保法》没有调整的应收账款与基金份额质押。这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担保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其次,《物权法》针对不同的质权标的分别设定了不同的物权公示方法,包括登记与交付,使权利质权的设定更加明确、更加便捷。再次,为了清晰的展示物权的设立、变更与转让,《物权法》进行了制度创新,明确规定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物权的变动与债权的设立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不能以物权变动的情况来影响债权的设立与生效。但是《物权法》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对权利质权公示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虽然对不同的质权标的确定了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法,但是对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并不都能有效的进行法律调整。并且,没有规定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针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质权标的无法进行有效的公示。这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权利质权制度有效的发挥。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与分析,希望能为权利质权的公示制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重点结合罗马法制度,回顾与梳理权利质权公示理论的发展脉络,讨论权利质权公示方式的相关问题并对其法律基础进行分析。第二章着重分析权利质权公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以及各种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探讨包括有价证券质权的公示、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公示、知识产权质权的公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问题。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比较、讨论当今世界在权利质权公示制度上存在的两大主要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