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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美发达国家,基于大量的环境执法实践经验,环境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公民监督等相关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专门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等已经日趋完善。2008年5月,我国第一部信息公开专门法律规范《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同月,国家环境部出台《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成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首部专门法律规范。在两法出台之后,对于如何在传统的环境执法观念中推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崭新理念,成为了学界关注的焦点。
环境执法中的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综合概念,在一般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了环境执法行为与阶段性成果的披露。这样的环境信息公开使环境执法的方式、动态更加透明,也让公众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环境执法,进而发挥公众巨大的监督、反馈作用,促使环境执法体系得到优化,效率得到提升。
目前环境执法中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具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源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有些则是多年积累的体系弊病、观念错误的结果。要解决这些不同原因的问题,应当对症下药,根据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执法、环境信息公开的特点,选择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方法。有效发挥环境信息公开的先天优势,使其对我国环境执法工作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本文引言部分论述了欧美发达国家环境执法体系的发展方式,即由重大社会事件带动该方面典型环境立法和执法手段的确立,并指出学习国外的实践经验能够使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发展避免弯路。第二章介绍了欧美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规范,指出各国法律界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与内容的差异并进行比较;然后介绍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台之前,我国蕴涵环境信息公开理念的环境法律法规,并且由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归纳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等。第三章仍是从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入手,论述了环境信息公开在该国环境执法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然后介绍我国目前环境执法中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时遇到的问题。第四章着重论述了在环境执法中运用环境信息公开手段,对环境执法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例如加大环境执法中公众监督部分的力度,预防后果严重的环境问题,优化环境执法体系等。第五章论述了目前环境执法领域的信息公开尚存的缺陷,进而提出改进的方法,例如加强立法,以及将环境执法工作与宏观环境管理结合进行的建议。结论部分总结了上述内容,并提出留待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比如,媒体应当越来越多地肩负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但是如何监管权力增长的媒体,又如何规范其披露的环境信息范围与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