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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有了独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相继成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进程。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并没有专门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它的法律特征、立法概况以及发展趋势,并从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管理机制、税收制度、退出渠道等方面的法律建议。在有效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转能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和谐有序发展上具有极大地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理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对它进行了界定,全面介绍其法律特征、组织形式和发展趋势。通过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最有利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从地方立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全国人大立法三个层次阐述其法律规范现状,然后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做出综合评价。第三部分,通过前文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范现状的分析,发现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管理机制相对混乱、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灵活的退出渠道、监管主体不清晰五个方面。第四部分,由于美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规制和实践操作最健全的国家,因此本部分主要以美国为例,着重研究其完善的立法体系、丰富的税收激励政策、多样的退出渠道以及严格的监管机制,对改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根据前文发现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和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学习研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从不同角度明确投资者的法律界定、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提供退出渠道的多样性选择、明确监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