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到1997年对刑法的大幅度修订,再到今年“两会”对刑法的补充等,可以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已趋于完善。但就像任何法律都有缺陷一样,我国的刑法同样有它自身的不足,如本文将要论述的刑法分则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只规定为男性,从而导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被缩小为“女性的性自主权”。 这样的规定有其自身的历史根源和政治根源,但经过32年的发展,从社会观念到现实案例等诸多因素已经与这一立法出现了“脱节”,法律没有对社会生活急需解决的问题予以规定,这是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从生理学、传统观念的转变、国外现阶段立法实践等角度论述和说明男性的“性自主权”和女性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并且女性强奸男性已经由以前的个别现象发展到了今天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威胁,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一社会现象做出规定。并针对我国对该理论在立法上的空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案例争议焦点。主要对案由、案情、及争议焦点做了详细介绍 第二部分:案例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这一部分为本文最重要部分,主要从对片面帮助犯的认定、传统观念对立法的影响、生理学、性交的真实含义及国外立法实践等方面对案件争议焦点做了详细分析。 第三部分:案例总结及立法建议。通过第二部分的论述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例中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