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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救济权利,它在合同实务中的应用极为广泛。我国有关违约金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基本理论问题、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违约金与其它违约补救方式的关系、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方法等问题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因而,对于违约金适用问题的研究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又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违约金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通过对各国违约金概念的借鉴以及我国以往有关违约金规定的分析确定了违约金的含义。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违约金的法律特征和违约金的功能。从根本上讲,违约金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也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但这种担保与传统担保方式的担保功能有所不同。通过对两大法系以及我国违约金立法演变的阐述,为正确理解违约金适用的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
违约金的性质对违约金适用有着根本性的影响。通过对两大法系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进行比较,明确了判断违约金性质的标准。通过对不同性质违约金的分析,结合我国诚信意识缺乏、违约行为大量存在的社会现实,提出我国违约金的性质应当惩罚性与赔偿性并重,这样既符合我国民众的道德观念,也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违约金的适用以有效的违约金条款和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学者们对此观点一致同意,但对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为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学者们的争论比较激烈。应当区分违约金的性质规定不同的适用条件,从而使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具体化,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违约当事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从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补救方式的关系入手,合理解决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定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如何适用的问题。其旨在充分发挥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作用,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违约金数额调整的规定原则化,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则,从而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判案的难度。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针对违约金数额调整方面的缺陷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