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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以后,欧美等国相继出现滥用新科技、环境污染、员工歧视等大量不道德的商业活动从而引发了严重社会问题,使人们不得不对私权绝对自由进行重新审视,“公司仅是股东的联合体和规定赚钱的工具”和“企业只是生产产品和劳务工具”等传统观点受到强烈地批判,“股东利益至上”理论被逐步修正,公司从单纯地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逐步过渡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环保、道德、慈善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也即公司除了要对股东负责之外,还要对股东外的职工、债权人、消费者、所在的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公司兼并接管浪潮席卷欧美,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明显背离股东利益,引发了学界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空前关注,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遂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被引入公司立法。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职工的技能、知识和组织能力等越来越成为绝大多数现代公司创造财富的基础,公司的经营者与广大职工因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部分与公司相联的风险,因而他们与公司的联络也更为紧密,与公司的经营成败也就息息相关,此时公司再也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了”。正因如此,人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才更为有利于公司解决许多面临的社会问题从而维持公司系统的稳定性,最终能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经济绩效。其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且进一步指导了公司立法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证效果,加上现代公司股权渐趋分散的现实也渐渐偏离了“股权至上”的逻辑,“股东利益至上”理论因而逐步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所取代。在我国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理念是在充分汲取国外公司立法的先进经验后逐步引入的。我国原《公司法》并没有突破传统股东主权单边公司治理结构下“资本雇佣劳动,资本家独享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局限,对利益相关者也没有给予足够关注。而我国新《公司法》则突破了这一局限性,在借鉴各国公司立法对利益相关者保护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强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继承了原《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的合理成分,并对保护不周全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理念的引入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刚刚兴起,被国内接受的时间不长,有些方面尚存在争论,还有待于进一步甄密完善,且新《公司法》也只能在某种特定事项上对利益相关者提供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无法承担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全部使命,更无法替代合同法、劳动法、环保法等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般保护。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实现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该在深刻理解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顺应现代公司发展的潮流,摒弃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使利益相关者保护成为公司法必不可少的制度要素。本文从对利益相关者概念的语源及其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入手,探讨了该理论产生所蕴涵的深刻的社会因素,并通过分析诸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不同理论的积极意义及其缺陷,以明确公司立法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性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然后通过分析当代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具体制度实践,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分析我国公司立法对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吸收内化情况以及该理论在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具体制度体现,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公司立法在利益相关者保护制度方面的缺陷,从而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在自身特殊环境下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贡献一己之力,这也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及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