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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随的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钱袋子"鼓了起来,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也日新月异。作为超前消费代表的信用卡因其提前预支、使用便捷等特色,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欢迎。这一方面得益于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从黄金到纸币再到信用卡,其背后是科技的推动。另一方面,也源于信用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的极大便利。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信用卡的发展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日益高发的信用卡犯罪活动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关于信用卡的犯罪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第七条分别规定了持卡人信用卡诈骗罪以及特约商户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解释的制定背景源于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及其犯罪活动的增加,"次贷危机"及其后产生的金融危机均反映了信用卡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该解释引发学界对于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研究热潮,有利于其理论深化;另一方面,该解释为规范信用卡犯罪的执法和司法提供了准则,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活动。但对第七条所规定的特约商户通过特定性为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存有异议,认为其存有兜底之处,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于信用卡套现设计的刑法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本文将围绕"解释"第7条之规定,分为三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文章分析了信用卡套现涉及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信用卡的定义、分类、成因与危害。概念是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本文从刑法上对信用卡的界定入手,综合理论上的分析,提出笔者对信用卡套现的定义;与"解释"第七条相适应,对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进行了分类;然后从经济利益刺激、监管制度粗放、资质审查宽松、利益主体合谋、执法司法困难五个方面分析了信用卡套现的成因,并且将信用卡套现的危害总结为破坏金融安全秩序、阻碍信用卡产业发展、泄露客户信息资料、降低个人信用评级四个方面。第二章主要围绕刑法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规制,尤其以"解释"第7条规定为中心展开,以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按照特约商户套现与持卡人套现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进行分析。第一,对于特约商户利用POS机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进行质疑,分为是否应将该行为入罪和应当定何罪两方面;第二,对于持卡人套现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澄清;第三,对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构成共犯的情形予以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提出对信用卡套现进行规制的路径探索。首先,从宏观制度架构上,应当从破除单一化的规制方式,完善符合法治精神的刑事立法和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卡套现的源头治理。从微观上,主要从合理处理非法经营罪存在的争议,解决融资难问题,并且借鉴域外防范和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制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