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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自产生200多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1994年我国开始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其标志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双倍赔偿”。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为此,2014年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的背景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到底存在何种问题,又将如何解决,是本文研究要达到的目的。本文的正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想要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必须要了解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重点阐述的基本理论包括惩罚性赔偿的涵义、缘起发展、性质与功能等。第二部分则论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主要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威慑违法经营者的需要以及国际贸易中维护和平衡消费者权利的需要三方面来阐释。可行性则从理论支持和法经济学角度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板块和价值取向、主观过错、基数与倍数三大要素来对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析。第四部分则是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这部分首先从适用范围、主体、主观过错等方面概括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而后,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在前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以下建议: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有限制地扩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范围、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建立合理科学的赔偿金额确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