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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亦称生命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从奴隶社会开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行为的重要方法而存在。各国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广施滥用死刑。直到 17 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吹响了废除死刑的号角。在本书中,他首次在理论上比较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必要性,明确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此后,欧洲各国都对死刑的利弊优劣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目前,严格限制死刑之适用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同时,许多学者也指出,最终废除死刑也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笔者对此问题却有不同看法,死刑是要废除的,但是不能完全废除。历史发展的趋势应是在纯粹财产领域内应当废除死刑,但在包含有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暴力性犯罪领域内应保留死刑。本文拟从死刑的发展史入手,通过分析死刑的价值根基及存废之争以及我国死刑的现状,分析以后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死刑的发展史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不仅得以适用,且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执行方法极为残酷。早在古代,不仅叛国处以死刑,其他如刺死双亲,诱管公民,作伪证等等都处以死刑。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如族诛,炮烙,车裂,腰斩,弃市等。当然,当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唐朝的时候,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轻刑、恤刑的贞观之治。到了进现代,死刑制度逐渐完善,不仅死刑的罪名逐渐减少,且执行方式也趋于单一,刑罚向轻缓化方向发展。外国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阶级统治时期,死刑也被广泛运用。但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于滥用生命刑,使得城市劳动力愈来愈感到不足,严重地影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了利用人民反抗封建统治阶级滥施死刑的政策,提出了“刑罚人道化”的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二部分:死刑的价值根基及存废之争 死刑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其根据即是指犯罪人犯罪之后,国家对之适用死刑的根源和依据,或者说是指国家“因什么”对犯罪人适用死刑。阐述死刑的限制适用及不得废除死刑,其前提是死刑必须有存在的根据。那么,死刑是否有存在的正当根据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拟从死刑存在的权力根据,理论根据及伦理根据来论证死刑存在的价值根基;另外,本文还要通过阐述死刑的存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