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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影响特别深远的一种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它是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家族宗族制度。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宗法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但至今还没有人研究过土家族的宗法制度,笔者在这方面的研究以求填补史学领域的此项空白。 土家族自古以来生息繁衍在湘、鄂、川、黔四省毗连的武陵山区,是一个典型的山地农耕少数民族。史学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土家族是以古代巴人为主体,逐渐融合其它族类而形成的。土家族的宗法制大约萌芽于父权家长制大家庭组织之中,原始宗法制在巴子国时期确立,在土司时期逐步崩溃而被封建宗法制所取代,同时,宗法封建关系也广泛发展起来了。新中国成立后,土家族宗法制才土崩瓦解。 明清至近代,土家族宗法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汉族封建文化的强烈影响。土家族的宗法制由宗祠、族产、族谱、族规和族长等五个要素构成。家——房——族是土家族宗法组织的基本模型;族产是一个家族的公共财产,是家族凝聚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宗法制存在的经济条件;宗祠是宗法制度的物化标志,是家族的象征和中心,是家族进行宗法活动的场所;族谱是记载和联系宗族家族成员的谱牒,是巩固家族的血缘纽带,族长通常由选举产生,享有主持祭祀、管理族产、调解纠纷和制定修改执行族规等特权,族权成为奴役族众的一大绳索;族规是维护宗法统治的根本大法,是家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土家族的宗祠、族产、族谱、族规和族长存在着与汉族宗法制表现形态相一致的共性。 婚姻是人类繁衍后代、组建家庭、构建家族的基础。土家族婚姻习俗中亦存在着姑表优先婚、收继婚、抢(亲)婚、早婚、聘娶婚等多种婚姻形式,这些婚俗都反映了族权、父权、夫权是缔结婚姻的主宰,女子实质上沦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土家女子的哭嫁歌也充满了宗法的内容,是一部封建宗法社会的控诉书。 土家族的生育习俗浸染着祈求实现宗祧继承的宗法思想。民间财产继承实行兄弟析产的男系继承制,女子没有继承权,族亲姻亲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土家族的丧葬祭祀习俗是一部民族文化积淀厚重的历史画卷,在这部历史画卷之中,充满了族权、父权、神权的烙印。 兴而复衰的土家族土司制度中亦存在着宗法形态,这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官族的地位继承与财产继承相结合,政权与族权相结合;二是宗法封建关系在土司制度中广泛存在,土官对土民、士兵、家奴实行残暴的政治统治、残酷的经济压榨、严厉的文化思想禁锢。 宗法制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土家族社会之中,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家族社会的封闭性、农耕性、自给性、静止性和落后性。由于土家族社会形态演变的滞后性、山地文化圈的闭锁性、封建王朝民族政策的特殊性和土家族社会长期的落后性,使得土家族宗法制存在形态,除了与其它民族有共性外,还具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原始婚态遗存较多,妇女地位相对重要;敬祭家祖、兴建祠堂、赶修家谱之风,起步晚而发展快;神权统治较为严密。 鉴于目前中国史学界在宗法研究中仍存在分歧,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具体史实出发, 对晁福林先生关于宗法起源和本质的错误观点予以辩驳。 总之,宗法制贯穿于土家族民间和土司官族两大社会系统之中。研究土家族宗法制,揭示其存 在形态的一般规律,探索士家族宗法制长期存在的原因,探求土家族宗法制的恃殊性及其成因.驳 正目前史学界关于宗法制起源和本质的错误观点,对于推动宗法制研究和民族史研究的展拓、深 入,批判地继承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服务于当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