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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作为一部偏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在保护妇女财产群益方面彰显出了它自身的价值,从80年婚姻法到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陆陆续续出台的三部婚姻法的解释,可以看出该部法律越来越完善,也越来越注重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突发猛进,法律的滞后性特点以及制定者的前瞻性有限,使得离婚时妇女在保障自己财产方面出现“有法却无法依”的现象。因此不断完善离婚时妇女财产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不仅彰显法律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同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来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三大制度概念性的阐述和适用情况。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在权威网站通过随机抽取500份判决书,然后通过分析整理出这一些数据,从中得出这三大制度在离婚时对保障妇女财权益方面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分析离婚妇女婚后的生活现状,并且以一则案例形式引出目前妇女在离婚时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剥削想通过法律来维权却面临着一些尴尬现象,然而这些现象正好显露出了《婚姻法》存在的弊端。第三部分是通过第一部分的数据和第二案例以及在一些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这几个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离婚时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这部分分为三个小部分,每个制度都只是提出笔者认为是该制度比较致命的缺陷,亟待解决、完善的方面,因此并没有面面俱到。第五部分是结束语,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