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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规范是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关公司法律主体终结的法律规范。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出台,我国的破产法律的立法体系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处于核心的地位。管理人系在破产程序中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代表债务从事民事行为的独立于法院、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因此,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是研究和完善破产法律规范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入手,以比较中外有关管理人法律地位学说的方式研究管理人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和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以作为研究管理人制度中其他问题的根本依据。管理人同时处理多方的利益,不能用简单的一个法律关系来定义其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开来,并由债务人就该法律关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人的选任、报酬、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四方面。通过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的相关制度,本文对于我国管理人制度提出了应加强对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中的地位和作用,向更广泛的主体开放管理人业务,建立管理人自律性组织以及建立管理人的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