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1月,上海、重庆宣布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执行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中,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居住用房)享受免税政策。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得到持续提高,加上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房产已成为我国居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除了持续增长的刚性自住需求,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充斥着大量的投资、投机需求,而个人居住房产保有环节的零税负使得富余资金的拥有者用很小的成本就能够囤积多套房产,并借助受房产增值再次累积财富。这无疑加剧了我国的贫富分化程度,影响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上海、重庆的个人房产税的出台,应该可以说是我国房产税改革进程上的重要举措。但令人遗憾的是,房产税试点方案运行三年多以来,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通过对两个试点城市房产税细则的分析、比较,我们发现,试点城市房产税税制要素设计上偏离了财产税属性,并非国际通行意义上的房产税。表现在将绝大多数存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并采用历史成交价作为征税依据。而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人们质疑:这是否只是国家为了抑制房价的飙升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说明,个人房产保有税在全国推开实属大势所趋。但并不意味着是将试点城市的经验简单加以修改和复制,而是要在认识房产税性质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化的房产税税制体系。而个人房产税的改革,首要的意义在于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并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次则是更好地发挥财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个人房产保有税体系,并在房地产评估、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都对我国建立现代化的个人房产保有税体系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文也将对此进行分析与总结。除了理论分析、现实分析和经验借鉴,笔者还提出了对我国个人房产保有税制度设计及配套措施的基本构想。当然,个人房产保有税的改革是一场攻坚战,但只要把握好房产税的财产税性质,明确其改革的目标,并克服利益集团的阻挠,就能在深化房产税改革问题上,交出令民众满意的答卷。